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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甘肃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会。英文名称:Gansu UNESC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SUNESCO。
第二条 甘肃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会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俱乐部学校、热心教科文事业的优秀企业及文化、科技、教育界专业机构、人员和利益攸关者组成的地方性群众团体,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会世界联合会成员,由相关主体自愿组成,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的指导下,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原则和理念,开展群众性教育、科技、文化活动,推动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助力甘肃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发展与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甘肃文化大厦 09 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围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在教育、科技、文化领域开展的相关工作主题,结合甘肃省实际,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二)开展助力社会进步的公益活动;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国际交流与研学实践教育项目,推动中外师生双向流动学习,助力提升学生综合素养;
(四)策划组织内容丰富、兼具育人价值的文化活动;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专项培训与研讨活动;
(六)搭建行业信息互通平台,开展教育、科技、文化领域咨询服务;
(七)受上级部门委托,承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各类项目活动;承办教育、科技、文化相关会议、会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各级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文化社会组织及热心教科文事业的企业;
(二)个人会员:教育、科技、文化领域专业人士、行业知名人士及自愿为协会提供支持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教育、科技、文化相关行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或行业影响力。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秘书处核发团体会员牌匾、会员证书及个人会员证件。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与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各项决议;
(二)宣传协会宗旨与工作成果,维护协会声誉;
(三)主动参与协会公益活动及志愿服务,助力协会建设;
(四)按照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协会反馈行业信息,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件。会员连续 1 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严重违反本章程情形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订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协会予以终止的相关事宜;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日常运营,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贯彻落实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及财务收支情况;
(五)审议会员吸纳、除名事项;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七)聘任副秘书长及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统筹管理协会各内设机构日常工作;
(九)拟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现场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本行业领域具备较大影响力;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实行专职制;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
(五)无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突破上限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导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落地执行;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正式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管理,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统筹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业务;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人选,报请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各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
(三)上级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合规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团体会员为 1000 元/年,个人会员为 50 元/年,会费可按一届周期一次性收缴。
第二十九条 会费仅限用于章程列明的业务与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间分配。
第三十条 建立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配备持证专职会计,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不得兼任;会计依法开展核算与财务监督,岗位变动或离职时须完成财务工作交接。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遵照国家财经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政部门监督;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的项目,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相关信息适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项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社保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会徽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徽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标识搭配协会英文缩写组成,主色调为联合国蓝。
第三十七条 会徽可悬挂于办公场地、活动会场,印制在书刊、文创纪念品上,亦可制作成徽章佩戴使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章程修订草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修订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15 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再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既定宗旨、自行解散或发生分立、合并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一条 终止议案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善后事宜;清算阶段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完成注销登记手续后,协会正式终止。
第四十四条 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管下,依照国家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在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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